第一条 为规范南充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监督、信息反馈与公开等流程管理,完善捐赠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为货币资金,主要为直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上级红十字会、境外红十字会(组织)及外省红十字会转拨捐赠款;县(市、区)红十字会汇缴捐赠款。
第三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 捐赠资金核算会计制度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捐赠票据管理按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的要求执行,在四川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电子票据。票据管理员在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申购后交会计统一管理。
第五条 捐赠资金接受
市红十字会依法在市民政局申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在中国银行开设唯一专户进行捐赠资金接受和使用核算。
按照内部控制要求,捐赠资金的接受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财务手续完备、会计专账核算、银行专户储存、账款相符、账表相符和台账清楚。
(一)接受部门
常态下捐赠资金接受由财务人员完成。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紧急阶段,可从外单位抽调人员或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充实到捐赠接受工作中,但接受工作的关键环节由机关财务人员管控。
(二)接受方式
现金方式:在机关财务室或指定地点,接受捐赠应两人以上,接受捐款应当场清点复核,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募捐箱收入需两人以上开箱共同清点后,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票据上注明募捐箱收入;捐赠现金应在当日存入捐赠资金专户。
转账方式:收到银行转入的捐赠款,出纳人员及时打印银行回单,并下载网上银行明细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汇总,核对后及时将单据传递会计人员,进入会计核算环节。
银行转账的企业捐赠,全部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入账;银行转账的个人捐赠,金额5000元(含)以上或5000元以下但捐赠人有要求的单独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入账、单笔金额5000元以下无票据需求的零星捐赠每月汇总后开具一张公益性捐赠票据入账;若事后汇总开具票中有捐赠人提出公益性捐赠票据需求的可单独再开,但记账联不入账,备注说明已入账(XXX号)。
第六条 捐赠资金统计
(一)按时做好各类捐赠收入的统计汇总工作。常态下每月统计一次,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期,每日或按规定时间内统计。
(二)捐赠款项按照限定性、非限定性,下设企业、个人,省内汇缴、省外转入等多种形式分类统计,根据灾害分类向上级红十字会和相关单位报告捐赠收入情况。
(三) 捐赠款项未注明捐赠意愿的,按非限定性捐赠接受。在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捐款备注信息未注明捐赠意愿的可视作为该灾害(突发事件)的捐款。
第七条 捐赠资金核算
(一)专账核算
捐赠资金采取独立帐套、专账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捐赠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银行费用或人道救助等相关项目。
(二)专人管理
捐赠资金的日常核算由会计负责,对出纳交接的单据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定期对账,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严格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捐赠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1.紧急阶段为受困人群的衣、食、住等提供人道救助。
2.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紧急救援、转移受困人群、运送救援物资等发生的费用。
3.捐赠人指定的受赠对象或援助项目。
4.非限定性资金可用于救灾、救援和救助方面的人道支出。
5.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据实开支,严格控制额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保险,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等费用。
6.上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各省(市、区)红十字会及境外红十字会(组织)援助的项目支出。
(二)审批权限
按《南充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六章第二十条执行。
(三)拨付流程
1.限定性捐赠资金的拨付。由相关科室提交事前申请,经会计审核,按审批权限,会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转拨给指定捐赠对象或所属红会。
2.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拨付。紧急阶段可作为紧急资金拨付使用,非紧急阶段用于其他援助项目或人道救助项目,由相关科室提交申请,经会计审核、会领导按审批权限签署意见后下拨。
3.各项拨款业务,必须齐备相关资料,包括捐赠函(合同、协议)收款发票及会议纪要等。
4.紧急转拨或下拨的捐赠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用款单位,不得滞留。如遇会领导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签署的,以短信(微信)请示得到批准后,财务人员凭批准信息的截图拨款,事后补齐相关签字手续。
第九条 捐赠资金公示
捐赠资金公示包括接受公示和使用公示,按程序审批后由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具体内容包括捐赠资金接受日期、捐赠人姓名、金额、捐赠意愿、使用情况等。公示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门户网站等。常态下,以年度进行公示;紧急状态下,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公示。
第十条 捐赠资金监督与审计
(一)捐赠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擅自改变用途。
(二)办公室每年定期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红十字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