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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5 10:46:25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管控财务风险,维护财经纪律,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确保财务工作高效、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南充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机关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公务卡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

  工会的经费管理依法单独建账核算。

  第三条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领导市红十字会机关的财务工作,并建立分管财务领导、办公室主任、财务室负责人、会计、出纳等岗位体系,实行分级分岗位负责制。

  涉及财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变动和大额资金收支决策等事项,由办公室报党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办公室内设的财务室统一管理财务工作,财务室负责汇总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报送会计报表;负责机关资金的管理、核算、使用、监督;负责机关财务往来的清理追收,参与重大财务开支的决策以及相关经济事项的办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会机关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实行一年一编报一调整,三年滚动编报,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的本部门预算应依法及时公开。

  第六条 收入预算应做到积极稳妥,应收尽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做到应保必保, 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政府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会机关的预算编制由各科室、中心负责申报全年项目经费需求计划,经科室、中心负责人及分管科室、中心的领导审核,报财务室汇总。财务室根据政策要求及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当年部门预算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常务副会长审签并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会机关经费预算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开支和无预算、超预算开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九条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额度、其它应收款、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等。

  第十条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等流动资产应定期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和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严格银行账户管理,除按相关规定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零余额用款账户)及依法独立建账核算的存款账户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开设其他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按相关规定与开户银行签订银行代理协议,实行工资津补贴由银行代发和公务卡消费由银行代归还,应严格持卡人准入门槛,按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核对和调整持卡人的使用资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家具、用具、图书、档案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金额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批量设备、家具和用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各科室、中心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配发、维修、保管、回收、处置、清查盘点、实物登记工作,并负责实物增减变动的台账管理、资产信息的统计并与财务室定期核对。

  财务室负责汇总编制需经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年度购置预算,做好固定资产账务核算、登记、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工作。

  机关各科室(中心)实行资产分工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科室、中心领用的资产,定期与办公室进行实物核对。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南充市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南机管办函〔2017〕3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关固定资产的其他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包括公益性募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所有收入一律纳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据实核算。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会机关经费的支出必须遵守《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有预算才有支出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所有支出事项实行先审批、后实施制度。

  预算支出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支出事项,须报承办科室(单位)分管会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预算支出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支出事项,须报承办科室(单位)分管会领导审签、会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预算支出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支出事项,须经会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他符合“三重一大”条件的支出事项须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再实施。

  第二十—条所有费用的报销由经办人、承办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财务室审核、承办科室(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报销费用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室对报销政策和发票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会机关的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资本性支出、项目经费支出等。

  1.职工的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等福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不得违规发放。职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缴费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财务室代扣代缴。

  2.办公费:报销时应附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发票上要注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并需提供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印章、经办人签收等要素。

  3.差旅费:因公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县级领导干部出差由常务副会长审批,各科室、中心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销差旅费时,需附《公务出差审批单》,按有关文件要求出差的还应附上相关文件。报销费用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4.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活动,由负责接待的科室、中心根据对方单位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常务副会长批准。实行一事一报、一餐一报,报销时需附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消费清单等依据,休闲、娱乐等场所发票一律不得报销。报销费用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报销公务车辆运行费时需附公务用车申报单及派车单,燃油费发票必须是所报月份开具的发票,且每一张原始发票上的金额、数量不应超过所用车辆油箱容量的上限。车辆保险、维修需先报批同意后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和维修企业实行定点保险和维修,并附保险单和维修清单。

  6.办公设备购置费(含办公耗材):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报账时必须附政府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合同、清单及验收货等相关依据。不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报账时必须附审批单、合同、清单及验收货等相关依据。

  7.会议费、培训费: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或培训报销费用时,应附会议或培训通知及参会或参训人员签到名册。一个会议或培训产生的所有费用应集中、一次性报销,不得分批、分次报销。报销费用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8.委托业务费:指各科室、中心委托外单位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支付的费用。报销时,需附常务副会长的审批资料方可报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9.维修(护)费:不包括公务用车的维修(护)。报销时应附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属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范围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立项审批招投标的有关手续。一个维修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应集中、一次性报销,不得分批、分次报销。

  10.水电气、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各科室、中心固定电话、网络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按程序报销支付。一般性公函邮寄、特快专递和包裹邮寄由办公室统一按程序报销支付。保洁、绿化、维护、整治的费用,按规定程序报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附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11.劳务费、印刷费: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报账时必须附政府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合同、清单及验收货等相关依据。不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报账时必须附合同、清单及验收货等相关依据。

  12.公务用车租赁费:因公需要租赁车辆的,应按照有关要求租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采购的、且与我会签订了相关合同的公务用车租赁平台公司的车辆。用车人员应在《公务出差审批单》中填写用车申请,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联系租车事宜。用车完毕后,应在租赁公司车辆使用表中如实填写用车情况并签字确认。

  13.其他。以上项以外的支出,报销时均需按照相关规定附领导同意事项审批单、相关文件、方案等依据。

  第二十四条报销发票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发票的填写必须规范、要素齐全完整。原始凭证上付款单位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货物名称、单价、数量、开票日期等要素齐全,金额大小写相符,且须有出票人(单位)签章,必要时附清单。

  发票开具时间与报销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凡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遗失的发票应到发票开具单位取得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方可作为报销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专项工作经费、专项业务经费和其他有指定用途的各级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经费的用途和扩大范围使用。

第七章 公务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结算,对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支付,工作人员出差应优先选择具备刷卡条件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

  对消费地不具备刷卡、转账条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须报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同意,方可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经办人须在报销凭证上注明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因,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使用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超还款期限及因持卡人原因未足额还款引起的利息、滞纳金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提供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及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于规定的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的不予报销。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2.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3.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三十条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

  1.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含耗材)、书报杂志等支出;

  2.编辑、印刷支出;

  3.差旅费中的住宿、机票支出;

  4.会议费中的会议场地租用、包食宿的住宿、伙食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支出;

  5.培训费中的培训场地租用、包食宿的住宿、伙食以及培训资料的印刷支出;

  6.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7.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支出;

  8.其他支出。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财务分析。财务室定期对机关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掌握资金活动规律、支出结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改进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财务工作应自觉接受纪监、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性质严重的,及时向会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建立财务情况汇报制度。财务室定期向常务副会长、分管财务会领导汇报财务执行情况。年终,财务室负责办理年度决算并依法及时公开本年度的经费执行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报账流程图

  附件

  报账流程图

经办人填制各式报账凭证并附上有效依据
 
经办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审签


经办人科室分管领导审签


财务室审签


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财务室报账
 
编辑:ncshs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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