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提升采购透明度,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及直属单位所有使用财政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的采购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办公室的党组成员担任,成员由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会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负责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会政府采购工作议案、采购预算、采购方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研究本会重大政府采购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本会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对参与采购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五条 成立采购办公室(下称“会采购办”),设在会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会财务室、采购相关业务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会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审核、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参加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合同会审;
(四)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五)组织签订采购代理协议;
(六)选定采购人代表、采购监督人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组织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的答复工作;
(八)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九)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会办公室负责采购保障机关、直属单位日常办公运行所需的办公设备及消耗用品,以及其他服务、工程等。
第八条财务室负责采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执行管理;汇总、编报年度采购预算上报财政;负责在“政府采购平台”录入各项采购计划并打印财政审核通过的《采购实施计划表》;负责审核采购报销相关附件资料并做好经费结算。
第九条 业务科室是采购活动的主体,负责制定相关业务开展所需采购计划报会采购小组审定;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即制订采购项目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开标、评标等工作);负责拟定采购合同并按程序送审;负责做好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服务评价等工作;负责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备案和公告;协助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室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三章 采购预算、计划编制
第十条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中逐项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跨年度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年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予以备注说明。在编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各科室、单位向会财务室报送下年度采购需求,财务室审核汇总并经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务室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采购预算一经审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提交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批。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时间、金额、数量、采购形式等,交会财务室汇总、按程序送审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并严格按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无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采购计划。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按照最新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量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经会采购办审核后报会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再报市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审批。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属于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按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工作会议酒店、车辆租赁、加油和保险等项目,使用相关机构集中采购结果,即采用政府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依法采取相应采购方式进行。
(四)集中采购目录外、未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由我会自行组织采购。自行组织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省市政府采购和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自行采购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自行采购,应将在实体店购买商品价格、数量以及验收资料等在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应将公示结果由单位财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财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采购方案;
(二)编制采购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三)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拟定采购合同,公开采购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
(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六)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七)委派采购人代表和采购监督人员;
(八)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九)公布采购结果;
(十)签订采购合同;
(十一)采购合同网上备案;
(十二)组织验收;
(十三)固定资产登记;
(十四)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配置和资金来源、采购预算价、采购方式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立项文件、经审批的概预算等资料。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经会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由相关科室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采购办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会采购办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或其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并截图作为支付采购资金的附件。
(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书面质疑的,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应当自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会采购办审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作出答复,同时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将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或其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将截图作为支付采购资金的附件;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送会采购办,由会采购办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会采购办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验收,按合同清点数量、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证明应当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标的的履约情况。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或组织专家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书。验收人员应签署验收意见,注明日期,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自行采购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购科室按规定在会机关网站或更广范围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响应,向响应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1.采购公告应明确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起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起止时间。
2.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时间自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自领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日历。
3.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具体时间确定为截止时间前最后2小时,也可在开标评审当天统一接收,响应文件应密封后送交。实行监事、内部审计和供应商三方签字制度。
4.采购文件发出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如有新增或调整项目需求,应在规定时间统一重新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二)公告及接收响应文件截止后,会采购办应按照以下规定组建评审小组,拟定评审会议议程并按要求组织现场评审。
1.建立评审人员库,会领导和各业务科室负责人选定为评审人员。评审小组由承办科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人及评审人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人员组成。
2.财务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员作为评审现场主持人。
3.会党组、监事会履行监督监管职责,不参与评审。
4.承办业务科室应提前印制评审会相关材料,做好评审会议准备工作,组织供应商、主持人、评审人员、监督监管人员现场签到,监督人员及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主持人组织供应商现场抽签。
5.评审前或评审中临时新增或调整项目需求,应在与所有供应商谈判/磋商前或结束后,召集全部有效响应(即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对新增或调整的项目需求进行统一说明,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提供新增或调整的项目需求响应承诺并重新报价。
6.评审小组按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采购项目评审结果报告,并推荐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完成后由申请采购业务科室组织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及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合同备案、发布公告。会采购办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填制《采购验收表》,验收难度较大的可聘请专业人员验收,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形成固定资产的,由办公室参与验收,申请采购科室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会采购小组负责督查督办。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应及时将网上备案过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发票、验收证明作为附件提交会采购办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转账支付或上报财政直接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对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包括采购审批材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等全部采购文件)及时进行立卷,并交办公室归档。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部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可以纸质或者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一条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七)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