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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5 10:53:06   来源: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应急救援、人道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捐赠物资更好地服务受益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四川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捐赠物资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方)基于自愿、无偿原则捐赠的,用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适合于受益对象需求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接收捐赠物资时,捐赠方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盈利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捐赠协议与捐赠函。捐赠方与接收方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二)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

  (三)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第五条 不宜接收的捐赠物资。根据市红十字会实际,原则上不接收鲜活产品、冷冻冷藏食品,不接收保质期低于6个月的产品,暂不接受辖区(灾区)内不急需的捐赠物资。

  第六条 捐赠物资分配。捐赠方有定向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分发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最终使用情况应向捐赠方反馈。捐赠方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的需要使用。

  第七条 捐赠物资的运输。捐赠物资的运输由捐赠方负责运送到市红十字会提供的物资送达地点,运费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八条 捐赠物资的验收

  (一)捐赠物资入库前必须指定专人严格履行相关的验收程序。

  (二)接收捐赠物资时必须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保质期及国家或我省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核实。

  (三)对不能确认质量是否合格的物资,要及时抽样送往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或协调相关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检验,对其质量进行认定。拒绝接受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捐赠物资。

  (四)质量与数量把关。按照捐赠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或捐赠函,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捐赠物资,要求捐赠方及时更换,或按程序予以退回、销毁。验收数量不足的捐赠物资,要及时补足约定数量或请由捐赠方重新出具捐赠函据实调整捐赠数量。

  第九条 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台账制度。捐赠物资验收结束,要及时登记,并分类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台账。要认真整理保存捐赠物资接收台账,作为捐赠物资接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捐赠物资接收资料随时备查。

  第十条 入库储存。按照捐赠物资便于管理和转移的原则,进行分类分区入库存放。应在符合条件的仓库储存捐赠物资,除非在救灾物资储存超出红十字会仓储能力的情况下,不得将捐赠物资转移储存于其他经营性仓库。严格捐赠物资储存管理,确保不损坏、不遗失,提前做好保质期预警,加强保质期管控,确保及时分发使用。

  第十一条 出具票据。根据实际验收情况,及时向捐赠方据实开出统一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公开公示。即时统计汇总接收捐赠物资数据,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物资相关信息。常态下,以年度进行公示;紧急状态下,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 捐赠资料归档。按规定分类整理捐赠物资的协议或捐赠函、捐赠方提供的单位相关资质(或个人身份证明)、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验收清单,以及捐赠物资接收台账等相关信息,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工作由赈济救护科统筹,负责捐赠物资具体接收、储存、建档存档等。

  第十五条 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发现,认真落实整改。因严重违背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和损失,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ncshs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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